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23號
KSDV,108,重訴,23,201903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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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
原  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訴訟代理人 周慧玟 
被   告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祝安宏 

被   告 周志豪 

被   告 吳文碩 
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
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「本院於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」及事實理由欄關於「加碼2.915%浮動計算記載」,應更正為「本院於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」、「加碼1.8%浮動計算,目前為2.915%(1.15% +1.8%)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麗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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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