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李俊瑩之遺產管理人)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李春滿之遺產管理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1號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85,34
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0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麗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