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11號
KSDV,108,訴,11,201903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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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李俊瑩之遺產管理人)

  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李春滿之遺產管理人)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
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1號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85,34
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0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麗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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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