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號
原 告 歐洲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子卿
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
被 告 蕭美惠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地下室
(下稱系爭建物)騰空後返還予原告,並將頂樓之水冷卻處理設
備拆遷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16,600
元(即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1,471,600 元+拆除費用45,000元=
1,516,6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