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4號
原 告 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雄生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久泰五金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4,775 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,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家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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