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聚利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苑如
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
翁松谷律師
原告與被告翰玲興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標明
幣別者同)19,464,677 元【計算式:美金629,110.45元×30.94
(訴訟繫屬日108 年3 月1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19,464
,67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,336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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