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8號
原 告 陳資幼
鄭志泓
鄭宇傑
兼前列二人
共同法定代 邱煙雲
理人
原 告 鄭宇翔
邱聖旺
廖素綿
邱建閎
兼上一人法
定代理人 邱勝林
原告與被告曾明輝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慧君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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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原告 │ 請求金額 │ 應徵金額 │
│號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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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⒈│邱勝林 │1,879,200元 │ 19,612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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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⒉│邱聖旺 │1,340,000元 │ 14,266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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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⒊│邱煙雲 │1,330,000元 │ 14,167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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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⒋│陳資幼 │ 500,000 元 │ 5,4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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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⒌│廖素綿 │ 500,000 元 │ 5,4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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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⒍│邱建閎 │ 200,000 元 │ 2,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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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⒎│鄭志泓 │ 200,000 元 │ 2,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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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⒏│鄭宇傑 │ 200,000 元 │ 2,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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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⒐│鄭宇翔 │ 200,000 元 │ 2,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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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總│ │6,349,200元 │ 67,245元 │
│計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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