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58號
KSDV,108,補,258,2019031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58號
原   告 陳資幼 
      鄭志泓 
      鄭宇傑 
兼前列二人
共同法定代 邱煙雲 
理人
原   告 鄭宇翔 
      邱聖旺 
      廖素綿 
      邱建閎 



兼上一人法
定代理人  邱勝林 
原告與被告曾明輝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君
 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原告  │ 請求金額  │ 應徵金額  │
│號│    │ (新臺幣)  │ (新臺幣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⒈│邱勝林 │1,879,200元  │  19,612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⒉│邱聖旺 │1,340,000元  │  14,266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⒊│邱煙雲 │1,330,000元  │  14,167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⒋│陳資幼 │ 500,000 元  │  5,400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⒌│廖素綿 │ 500,000 元  │  5,400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⒍│邱建閎 │ 200,000 元  │  2,100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⒎│鄭志泓 │ 200,000 元  │  2,100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⒏│鄭宇傑 │ 200,000 元  │  2,100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⒐│鄭宇翔 │ 200,000 元  │  2,100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│    │6,349,200元  │  67,245元  │
│計│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