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36號
KSDV,108,補,236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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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36號
原   告 呂凱華即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巿鳳山新城
 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5,918元,應繳第
  一審裁判費7,9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  應補繳7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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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