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號
原 告 侯勝寶
黃建榮
黃建華
黃建財
陳瑞鵬
林鉚淳
林宗信
林許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
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「請求金額」欄所示,各應繳納
如附表「應繳金額」欄所示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敏東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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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原告 │請求金額 │應徵金額 │應繳金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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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⒈│侯勝寶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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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⒉│黃建榮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│ │黃建華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黃建財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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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⒊│陳瑞鵬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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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⒋│林鉚淳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│ │林宗信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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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⒌│林許鎔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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