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30號
KSDV,108,補,230,2019030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30號
原   告 侯勝寶 
      黃建榮 
      黃建華 
      黃建財 
      陳瑞鵬 
      林鉚淳 
      林宗信 
      林許鎔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
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「請求金額」欄所示,各應繳納
如附表「應繳金額」欄所示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原告  │請求金額  │應徵金額 │應繳金額 │
│號│   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(新臺幣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⒈│侯勝寶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⒉│黃建榮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│ │黃建華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│
│ │黃建財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⒊│陳瑞鵬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⒋│林鉚淳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│ │林宗信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⒌│林許鎔 │1,650,000 元│17,335元 │17,335元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