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28號
KSDV,108,補,228,2019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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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28號
原   告 陳麗娟 
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
被  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
被   告 陳佩儀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原告請求被告應於東森新聞雲網頁及Mobile01論壇發佈澄清及道
歉文字,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
1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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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