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號
原 告 陳麗娟
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
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
被 告 陳佩儀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原告請求被告應於東森新聞雲網頁及Mobile01論壇發佈澄清及道
歉文字,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
1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家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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