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
原 告 陳孟吟
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被 告 陳志鵬
陳建東
林酉宸
鄭振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,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陳志鵬、
陳建東間就廠牌:PORSCHE 、車型:MACAN 、牌照號碼:ALG -
2288、引擎/ 車身號碼:WPIZZZ95ZFLB02686 車輛(下稱系爭汽
車)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,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40 萬元( 即原告陳報之系爭汽車交易
價額) ;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,請求確認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(下稱裕隆公司)對原告就系爭汽車之應收分期帳款債權不
存在,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,訴訟標價額為1,646,400 元
;訴之聲明第三項,訴訟標的金額為205,800 元;訴之聲明第四
項,訴訟標的金額為224,384 元。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互相
競合、訴之聲明第三項、第四項互相競合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870,784 元【計算式:1,64
6,400 元+224,384 元=1,870,784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
,6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判費及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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