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蔡張月秀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
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
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