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8年度,14號
KSDV,108,消債更,14,201903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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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李紫肜即李佳金即李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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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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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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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
第 三 人 歐無錫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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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■片語■(更生清算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;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後,雖經本院酌定相當 金額,於■日期轉換■通知其於送達後7日內預納必要費用 新臺幣■金額轉換■元,該通知已於■日期轉換■送達,聲 請人迄仍未如數預納,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。揆 諸首開說明,自得駁回本件■片語■(更生清算)之聲請,爰 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民事庭  法   官 沈建興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書記官 胡美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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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