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36號
KSDV,108,司拍,36,2019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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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蒲素芳 
相 對 人 張振亞 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3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 同)2,64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5年3月13日,㈡民國105年4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840,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4月28日,約 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三、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2,200,000元 ,㈡民國105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90,000元,其還款方 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 對人自㈠民國107年11月21日㈡民國107年12月21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借款 契約書影本2件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



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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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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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高雄 │苓雅 │意誠 │ │199 │ │8,738 │100000分之46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
│1│3934│意誠段199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三十五層: │陽台: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 │035層樓房 │59.56 │10.68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:59.56 │花台: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新光路62巷15號35樓之1 │ │ │3.03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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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:共有部分:意誠段00000-000 建號 66,586.95平方公尺 │
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32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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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