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73號
KSDV,108,司催,73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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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
 
聲 請 人 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
 
上聲請人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購買系爭二紙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如代收入傳票)。
  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
  及票據明細資料。
二、台端檢附二紙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多項欄位複寫不清無法
  辨認,請補正清楚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。
 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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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