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60號
KSDV,108,司催,60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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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60號
 
聲 請 人 張玉玲 
 
上聲請人張玉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,應向本院具狀更改聲請
  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「張邱彩雲」,原聲請人改列為送達
  代收人。
二、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,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
  之票據權利人(即張邱彩雲),蓋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
  催告之票據權利人。
 
 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11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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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