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
異 議 人 洪信和即祥禾工程行
即債務人
債 權 人 吳文賢即尊強起重工程行
異議人因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108 年1 月14日送達異議人,異議 人遲至108 年2 月12日始提出異議,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 逾法定期間,依法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