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
債 權 人 陳弘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對債務人李松蕓請求之依據(依調解申請書所載,李松
蕓僅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
00000000號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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