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蔡聰成
債 務 人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洪義豐
人
債 務 人 洪羅淑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佰貳拾肆萬貳仟玖佰
肆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㈡新台幣壹拾玖
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
約金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
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,違約金
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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