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131號
KSDV,108,司促,5131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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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
 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債 務 人 劉佳蓉(原名:劉淑惠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捌拾伍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   │(年息) │日止)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33,994元 │95年6月29日  │19.68% │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 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56,093元 │95年6月30日  │19.8%  │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 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50,598元 │94年10月29日起│20%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│至104年8月31日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│止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│104年9月1日起 │15%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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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