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劉佳蓉(原名:劉淑惠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捌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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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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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│(年息) │日止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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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33,994元 │95年6月29日 │19.68% │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│
│ │ │ │ │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56,093元 │95年6月30日 │19.8% │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│
│ │ │ │ │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50,598元 │94年10月29日起│20% │ │
│ │ │至104年8月31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104年9月1日起 │15% │ 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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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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