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751號
KSDV,108,司促,4751,2019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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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
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劉長青 

債 務 人 劉雅琳 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劉寶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
  付新台幣肆萬參仟零貳拾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肆佰
  陸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
 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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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