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603號
KSDV,108,司促,4603,2019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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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
 
債 權 人 裕祥冷凍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奇祥 
債 務 人 張愷唐即牛棚牛排館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壹拾玖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。㈢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零肆拾壹元,及自本支
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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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祥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