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564號
KSDV,108,司促,4564,2019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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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
 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

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)之最
 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
 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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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