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
債 務 人 蕭信忠
債 務 人 林渝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壹萬玖仟參
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㈡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陸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