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490號
KSDV,108,司促,4490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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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
代 理 人 張智超 
債 務 人 王勝輝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伍仟零伍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貳
  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
  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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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