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330號
KSDV,108,司促,4330,2019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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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
 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
代 理 人 薛信明 
債 務 人 金駿富工程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謝榮駿 
人        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壹佰肆拾壹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
 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連帶賠
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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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駿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駿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