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313號
KSDV,108,司促,4313,2019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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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
 
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


債 務 人 黃稘鈞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伍佰玖拾參元,及其中
  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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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