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249號
KSDV,108,司促,4249,2019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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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陳鈺龍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柒佰叁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陳鈺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  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手續費500元。案
  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
  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
  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
  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
  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108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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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鈺龍 130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 │452238│0000000000│11月 05日  │      │八八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8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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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