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153號
KSDV,108,司促,4153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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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何秉穎 


債 務 人 李秀珍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權人原為「臺灣銀行」,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
  「股份有限公司」,全名為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。按
  法人組織變更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,原屬「臺灣銀
  行」之權利義務,由變更後之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繼
  續承受或負擔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何秉穎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秀
  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5
  筆,共計新臺幣221,543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
 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
  84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款人不
 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
  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
  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  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三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 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何秉穎於就讀學校畢業後
  自民國107年9月6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74,1
  77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15%計算之
  利息和自民國10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
  納,債務人李秀珍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
  為此狀請
  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影本 2.撥款通知書影本 3.就學貸款
  放出查詢單 4.利率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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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