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039號
KSDV,108,司促,4039,2019030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
 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
代 理 人 簡子晏 
債 務 人 開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古敍民 
人         

債 務 人 簡延錠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陸佰捌
  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