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015號
KSDV,108,司促,4015,2019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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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
 
債 權 人 王欣  
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左營區 ,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 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 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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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