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989號
KSDV,108,司促,3989,2019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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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林恩先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
  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  務人至民國108 年2 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41,568元未給付,
  其中新臺幣38,160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2,208 元為循環利息
  ;新臺幣1,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
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 )、
  (002 )、(003 )所示之利息。
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恩先  │自民國108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04% │
│  │4466元│     │2 月26日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恩先  │自民國108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54%│
│  │30022 │     │2 月26日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林恩先  │自民國108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3672元│     │2 月26日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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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