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984號
KSDV,108,司促,3984,2019032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

債 務 人 黃大銘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0,000
  元,約定自民國106 年9 月8 日起至民國109 年9 月8 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.87 採機動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
  年2 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239,114 元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22
  8,921 元為本金;10,007元為利息;18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如附表編號:(001 )所示之利息。
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大銘  │自民國108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7.87%│
│  │228921│     │2 月28日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