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黃譯德
債 務 人 黃中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黃譯德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,邀同黃中雄為連帶
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,其借款期限、利
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,截至目前為
止尚欠本金新臺幣261,978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未為清償。
㈡按雙方契約約定,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
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
一年之次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
㈢詎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催討無效,截至民國107 年9 月1 日
止,共結欠新臺幣261,978 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 日起之
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,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
負給付責任。
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
付息時,除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
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
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六個月以上
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%計
付違約金。借款人債務,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(含特別條
款)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
催收款之日起,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「
債務人應負擔利率」(即年息1.15% )「加年率1 ﹪」固定
(2.15% )計算利息、違約金。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、違約
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%(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)
或上開遲延利率20%(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
)計算。
㈤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,亦即
自民國107 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08 年2 月25日其利息、違
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.15% (詳附表),自民國108 年2 月26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.15% (詳
附表)。
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、貸款放出查詢、借保人基本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譯德、黃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民國108 年│年息1.15% │
│ │261,97│中雄 │9 月1 日起 │2 月25日止 │ │
│ │8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 │ │2 月26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譯德、黃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民國108 年│年息0.115% │
│ │261,97│中雄 │10月2 日起 │4 月1 日止 │ │
│ │8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43% │
│ │ │ │4 月2 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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