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938號
KSDV,108,司促,3938,2019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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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
 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許玉佳 
債 務 人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吳沛聰 
人         

債 務 人 吳建成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佰陸拾肆萬零參佰捌
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
 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。㈡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㈢
  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零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
 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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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