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
債 權 人 鼎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元隆
債 務 人 聯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捌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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