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857號
KSDV,108,司促,3857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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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
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代 理 人 黃景鴻 
債 務 人 張璇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,連續延滯第二
  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
  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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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