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820號
KSDV,108,司促,3820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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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0號
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債 務 人 李憶欣(原名:李玉英)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零伍拾陸元,及其中
  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
 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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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