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788號
KSDV,108,司促,3788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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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
 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



債 務 人 許弈璸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佰零肆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(
  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
  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
 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
 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
  7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
 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
  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0-0000
  00-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
  前來履行,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
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㈢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止,尚有新臺幣410,404
  元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
  催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
  行之必要。
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 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
  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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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