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44號
KSDV,108,司促,3644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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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
 
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


債 務 人 李婉瑜(原名:李瑜婉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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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