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554號
KSDV,108,司促,3554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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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
 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


債 務 人 宮兆弘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宮兆弘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  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
  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25852元,專案補償款23400元,
  共計新臺幣49252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  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
  。
  釋明文件:催收系統畫面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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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