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525號
KSDV,108,司促,3525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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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
 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

債 務 人 張智景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張智景於民國92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
 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
  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
  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.71%計付之利息,併
 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
  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
  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
  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
  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
  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
  91,392元(含本金80,470元、利息10,922元)及其中80,470元
  自民國95年8月28日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
  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
  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
  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
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
  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張智景  │民國95年8月2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百分之19.71 │
│  │80470元 │     │8日     │31日    │ 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1日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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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