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323號
KSDV,108,司促,3323,2019031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債 務 人 黃耀興(原名:黃文賢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於民國88年9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 帳號:
  0000000000000000) 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  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10月起各
 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2月2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
  4,703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538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 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 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 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 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
  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
  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
  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
  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
  ;( 五)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
  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  張新臺幣100 元;( 七) 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新臺幣
  100 元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耀興 431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4 年│年息百分之十九│
│  │98420 │0000000000│月30日起  │8 月31日止 │點七一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04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1 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