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黃耀興(原名:黃文賢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88年9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 帳號:
0000000000000000) 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10月起各
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2月2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
4,703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538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 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
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
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
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
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
;( 五)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
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張新臺幣100 元;( 七) 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新臺幣
100 元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耀興 431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4 年│年息百分之十九│
│ │98420 │0000000000│月30日起 │8 月31日止 │點七一 │
│ │元 │004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9 月1 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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