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05號
KSDV,108,司促,1805,201903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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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
 
債 權 人 莊智強即諾爾蔓一商行




債 務 人 亞企廣告社


法定代理人 謝正宏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參拾柒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日以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伍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  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08  年  3  月  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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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