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優惠退休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8年度,11號
KSDV,108,勞訴,11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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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11號
原   告 鍾光榮 

被  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
訴訟代理人 魏杏娜 

當事人間給付優惠退休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定有優惠退休辦法(下稱系爭優退辦法), 實施期間為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,而原告係自 81年2月14日起在被告任職,至106年8月8日退休日止之年資 合計25年又176日,已符合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與系 爭優退辦法之退休資格,而原告考量家庭與個人身體因素後 ,於106年8月1日向被告申請優惠退休,詎被告竟不同意依 系爭優退辦法發給優惠退休金。其次,原告申請優惠退休前 ,已有超過20人申請優惠退休皆獲被告同意,卻就原告之申 請不予同意,實無所據。而以原告申請退休時尚未滿62歲, 應增給16個月薪資之優惠退休金,依平均月薪新臺幣(下同 )63,066.7元計算,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優惠退休金1,00 9,067元(計算式:63,066.7元×16=1,009,067元)。至被 告稱其就申請退休之勞工是否適用系爭優退辦法有准駁之裁 量權等語,因系爭優退辦法並無不能申請之相關規定,且此 屬攸關員工退休權益之重大事項,自不應在毫無標準下,任 憑被告自行決定是否發給。而原告既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 之資格,且亦符合被告訂定之系爭優退辦法,被告自應依之 核發優惠退休金予原告。為此,爰依系爭優退辦法提起本件 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,009,067元及自106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為提升組織運作效益、調節人力結構,將系 爭優退辦法以書面寄予事業單位營運長、事業本部長、事業 部長、功能單位功能長及部長等特定主管,並告以系爭優退 辦法係供主管進行人力素質調整之用,屬機密文件,不得對 外公告,而系爭優退辦法需經被告之主管依組織實際需求狀



況審查通過,始可適用,並非人人皆可申請。然而,原告聽 聞系爭優退辦法之相關規定,主動向所屬主管申請優惠退休 ,而原告所屬單位之事業部長及營運長已向原告表明部門人 力吃緊、現有工程師經驗不足、製造效率需改善等情,請原 告體諒並協助改善完成再申請退休,屆時將會同意原告優惠 退休之申請。惟原告仍以身體狀況不佳、需照顧母親及符合 勞基法自請退休資格為由申請退休,被告於溝通無效後,雖 仍同意原告自請退休,並已支付退休金3,509,811元予原告 ,然未同意核發優惠退休金。又系爭優退辦法自106年1月1 日實施以來,對於13位符合勞基法得自請退休資格之員工, 被告僅依勞基法發給退休金,惟未准予優惠退休,非如原告 所稱僅不予原告優退。綜上,原告主張為無理由,並聲明: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;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、被告定有系爭優退辦法,實施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 月31日(審勞訴卷第31至33頁)。
㈡、原告自81年2月14日起在被告任職,後因考量家庭與身體等 因素申請退休,於106年8月1日申請擬於106年8月31日離職 ,同時向被告提出「優惠退休申請書」及「自請退休申請表 」(審勞訴卷第6至7頁)。
㈢、被告已依勞基法規定發放退休金3,509,811元予原告(審勞 訴卷第35頁),惟不同意發給優惠退休金。
㈣、兩造於107年2月7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,惟未成立(審勞訴卷第8至9頁)。
四、本件爭點:
㈠、原告是否符合系爭優退辦法所示「增給優惠退休金」之資格 ?
㈡、被告對於原告申請發給優惠退休金,有無准否之權利?㈢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優惠退休金1,009,067元,是否有據?五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、按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如左:一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但超過十 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 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 」。本件原告自81年2月14日起在被告任職,至106年8月8日 退休日止,年資合計25年又176日,,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 為86,662元,依上開法律規定,被告應給付40.5基數合計 3,509,811元(計算式:86,662×40.5=3,509,811元,原告 已受領完畢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㈡、



㈢),堪認被告所為給付合於勞基法前揭規定。㈡、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就其事實應負舉證責任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 當事人,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,負舉證 之責任。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,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 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,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,惟此經證明 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,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 係存在者,始克當之。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 實,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,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 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、或其舉證猶有疵累,仍難認 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,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 (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經 查,原告主張其申請優惠退休前,已有超過20人申請優惠退 休皆獲被告同意,卻就原告之申請不予同意云云,業經被告 所爭執,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。然其就此並未舉證以實說 明,故依前揭說明,其旨揭主張,即乏其據,未可認定為真 。
㈢、另按勞基法第53條關於退休之要件,係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訂 定之最低標準,故事業單位所訂之退休要件,如優於該規定 者,自應從其所訂。又勞工依勞基法申請退休之權利,屬形 成權,固不必得雇主之同意。惟雇主所訂退休辦法,如其條 件較勞基法寬鬆,則該優退權利,與勞基法規定者有別。退 休辦法既屬工作規則,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,而為勞動契 約內容之一部,勞工據此申請退休,自應依其規定辦理。倘 該優退辦法有准駁勞工退休之規定,雇主以未違反誠信原則 之理由,駁回勞工之申請,亦非法所不許(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被告所屬員工符 合系爭優退辦法提前退休資格者,並非一經提出申請,即得 依該辦法退休、請領退休金及優惠給付,被告公司仍保留准 駁申請之權利,此觀諸該辦法第2條規定「除當年度屆齡65 歲之強制退休員工不適用外,凡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, 經主管依據組織實際需求狀況,審查通過之員工,均可提出 申請」至明(見審勞訴卷第31頁)。而該辦法所定退休要件 其中「在公司任職20年以上」,較諸勞基法第53條第2款所 定得自請退休之要件「工作25年以上者」之退休條件寬鬆, 係將依勞基法原不得自請退休者含括在內,則系爭優退辦法 實係被告公司以優於勞基法之退休給付內容,對未達勞基法 自請退休要件之職工所為之「要約誘引」,期以雙方合意之 方式,提前終止勞動契約。是以合乎提前退休資格之員工所 提出之申請,係屬「要約」性質,尚需被告「承諾」,始得



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。從而,被告保留准否之權利,並無悖 於民事契約之法理,亦無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,是系爭優 退辦法關於被告保留同意權之規定,自無違反公平可言。㈣、至於被告所抗辯未與原告達成得以適用系爭優退辦法之原因 ,係因原告所屬事業部製程/製造單位,編制需求為11名工 程師,在職僅有8位工程師,尚有3名缺額持續招募中,故原 告所屬事業部長及營運長曾向原告表明,請其體諒部門人力 吃緊,現有工程師經驗不足,欲借重原告多年之製程控制經 驗協助事業部完成內部工作交接與製程經驗傳承,請原告體 諒並協助改善完成再申請退休,屆時將會同意原告優惠退休 之申請,惟原告仍以身體狀況不佳、需照顧母親及符合勞基 法自請退休資格為由申請退休,被告於溝通無效後,雖仍同 意原告自請退休,然未同意依系爭優退辦法核發優惠退休金 乙節,為原告所不爭(僅指摘自不應在毫無標準下,任憑被 告自行決定是否發給)。足見被告係因原告申請退休時,正 處於人力短絀,正值需具有經驗與專長知識資深員工傳承銜 接的階段,故考量原告申請退休的時間點,未能符合系爭優 惠退休辦法第2條所定「依組織實際需求狀況」之條件及資 格,而未同意核准適用系爭優退辦法及增給16個月薪資之退 休金,自難認有何違反誠信原則可言。此外,原告主張已有 超過20人申請優惠退休皆獲被告同意,卻就原告之申請不予 同意而違反平等原則云云,並不可採,復如前述。參以上述 ㈢之說明,被告未同意原告申請適用系爭優退辦法增給16個 月薪資之退休金,亦非法所不許。
六、綜上所述,被告依組織實際需求狀況,以原告未符合系爭優 退辦法之資格及條件,故未同意依該辦法給付除法定退休金 3,509,811元外,再增給16個月薪資之退休金,於法有據。 從而,原告依系爭優退辦法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應給付 1,009,067元及自10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依法洵屬無據,應予以駁回。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,經本院斟酌 後,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自無庸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八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



書記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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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