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被 告 巫根連 兼 訴 訟代 理 人 巫胡賢德被 告 巫盧春美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 巫宗霖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 巫宗蓉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 巫玫樺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 巫宛儒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,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秋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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