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16號
KSDV,107,重訴,16,2019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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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6號
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
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
      孫守濂律師
      涂榮廷律師
複代理人  劉建畿律師
被   告 巫根連 

兼 訴 訟
代 理 人 巫胡賢德
被   告 巫盧春美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


      巫宗霖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


      巫宗蓉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


      巫玫樺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


      巫宛儒(即巫胡港之繼承人)




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,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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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