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109號
KSDV,107,重訴,109,20190319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盧招霞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
     
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
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
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
      魏緒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
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379,244元,應
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1,016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10,508元
,應補繳裁判費110,5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
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
司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
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