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541號
KSDV,107,訴,541,2019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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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41號
原   告 百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

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
被   告 林榮宗即惠仁醫院



      徐余瑞霙


      余政經 

      黃振成 

      陳武魁 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
      王佩琳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,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君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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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百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