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合夥關係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788號
KSDV,106,訴,788,201903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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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788號
原   告 向靜芳 
訴訟代理人 應業台 
      陳樹村律師
      張瑋珊律師
被   告 向宜芳 
訴訟代理人 郁文治 
      王維毅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第2 項規定,再開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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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