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697號
KSDM,108,聲,697,2019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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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697號
聲 請 人 鍾得源


聲 請 人 鍾劉錦娣



共   同
代 理 人 侯勝昌律師
相 對 人 方恒嶽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債務人,向本院聲請假扣 押在案,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裁准訴訟救助等語。二、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,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, 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固有明文,惟觀民事訴訟法有關 訴訟救助之規定,於附帶民事訴訟未能準用,從而不得透過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。經查,本院受理107 年度 勞安訴字第2 號相對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,業經聲請 人提起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0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,復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及針對假扣押部分聲請訴訟救助 ,然揆諸前揭說明,訴訟救助既非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, 則聲請人聲請針對假扣押部分之訴訟救助即與法條規定不合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
法 官 賴建旭
法 官 侯弘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



書記官 劉冠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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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