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
即 受刑人 官奕佐
具 保 人 官居正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
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官居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官奕佐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具 保人官居正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,由法院釋 放在案。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、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,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 度上更一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,嗣經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參。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、 拘提,無正當理由不到案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 被告到案,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、拘 票暨報告書、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等件附卷可稽。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,足見被告業已 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、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建琪